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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 (云南省自然博物馆)章程
2021-07-16 10:12:25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机构

第三章 职工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五章 展示与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九章 附则

序 言

澄江化石地是中国首个、亚洲唯一的化石类世界遗产,是追溯地球生命大爆发、大演化和展示生物多样性源头的重要遗址。目前发现的寒武纪珍稀动植物化石分属20多个门类、280余种,几乎所有现生动物门类的祖先都能在这里找到,被誉为“20世纪最惊人的科学发现之一”。2012年7月1日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澄江生物群大量研究成果在《自然》、《科学》等重要国际学术刊物发表,在国际上影响深远。“澄江动物群与寒武纪大爆发”和“地球动物树成型”科研项目先后荣获2003年“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和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在这里发现的“昆明鱼”化石是迄今为止发现最早的脊椎动物化石,为“从鱼到人的演化”提供了重要依据,大量研究成果破解了达尔文“寒武纪大爆发如何缔造谱系树”“人类远祖的躯体构型及更多基础器官在何时、由何种低等动物创造并传渊而来”的世纪谜题。

为集中展示澄江化石地科研保护利用成果,2013年,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关于调整设置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的通知》(玉机编〔2013〕28号)文件,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为玉溪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机构规格正县级,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澄江县人民政府管理,管委会下设“澄江化石科学研究博物馆”,为管委会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科级,核定事业编制10名,设馆长1名、副馆长1名。2018年,玉溪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增加澄江化石科学研究博物馆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的批复》(玉编办〔2017〕149号)文件,核增澄江化石科学研究博物馆事业编制8名。增加澄江化石科学研究博物馆副馆长领导职数1名(相当于副科级)。调整后,澄江化石科学研究博物馆事业编制23名,设馆长1名(相当于正科级)、副馆长2名(相当于副科级)。2019年8月13日,经中共澄江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并报经中共玉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将澄江化石科学研究博物馆更名为澄江化石地自然博物馆,加挂“澄江化石地研究所”牌子。2019年,中共玉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增设澄江化石地自然博物馆领导职数的批复》(玉编办〔2019〕150号)文件,增设澄江化石地自然博物馆常务副馆长领导职数1名(正科级)。调整后,澄江化石地自然博物馆(澄江化石地研究所)设馆长1名(由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兼任),常务副馆长1名(正科级),副馆长2名(副科级)。2021年7月1日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云编办〔2021〕85号)文件,核定事业编制50名,其中管理人员编制15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30名,工勤人员编制5名,馆长1名(正处级),副馆长3名。2021年7月1日中共云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划归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云编办〔2021〕86号)文件,将澄江化石地自然博物馆划归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在此基础上组建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加挂云南省自然博物馆牌子,为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现有在职在编事业人员23名。学历均为大专及以上,其中博士研究生1名,硕士研究生3人,本科生15人,专科生4人;专业技术人员20名,管理人员2名,工勤人员1名;领导副职2人,均为乡镇级副职,非领导人员21人;副高职称2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11人,管理七级1人,管理八级1人,技术工三级1人。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现有编制外人员28名,均为讲解员,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学历均为大专及以上,其中本科生15人,专科生13人。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9人,三年以上不满五年的3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14人,一年以下的2人。

博物馆成立以来,先后获得“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青少年教育基地”、“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全国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全国博物馆十大陈列展览精品”、“中国科普研学联盟十佳品牌”、“国家4A级旅游景区”、“云南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云南省级社会科学普及宣传示范基地”、“云南省中小学研学实践基地”等国家、省、市级荣誉,积极与南京大学、浙江大学、云南大学等高校合作共建产教整合创新实践基地。

依托澄江生物群化石及其研究成果,当地政府在化石遗址建设占地200亩,总投资6.3亿元,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展览面积约1.8万平方米的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博物馆是一个集收藏、研究、展示、教育为一体的大型自然博物馆,以“生命大爆发、生命大演化、生物多样性”为脉络,讲述地球宏大的生命演化故事,突出澄江化石地的重要位置,以各个地质时期的动物化石标本为元素,展出了丰富的澄江生物群化石和从世界各地征集的地球各个地质时期珍贵的古生物化石和现生动物标本约6万余件,制作了200余个短视频,采用VR、AR、OLED 等现代光电技术和先进的多媒体设备进行展示,穿插有现生动物的活体养殖,多层次多角度地诠释了寒武纪生命大爆发和地球生命的演化历程,是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展示,推进古生物研究、普及生物演化科学知识、加强国际学术交流的重要场所,是深受游客欢迎的科普旅游胜地,是理想的古生物知识课外教育场所。

“五千载中华文明史,五亿年澄江化石地”。澄江生物群是一组不朽的生命密码、一本神秘莫测的无字天书,是一个值得敬重、敬畏、敬仰的神圣之地。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展现并讲述了地球生命起源及演化的壮丽史诗,是学习、体验、感悟生命的殿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保障博物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管理博物馆,做好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科普宣教职能的实现,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条例》、《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等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博物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云南省自然博物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博物馆是以研究、教育和展示为目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馆名称为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云南省自然博物馆),英文名称为World Natural Heritage Museum of Chengjiang Fossil Site(Natural History Museum of Yunnan Province) 。

第四条 本馆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五条 本馆地址为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市右所镇环湖北路寒武纪大道14号,网址:http://www.cjhsd.com.cn/index.shtml 。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云南省澄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七条 本馆的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开办资金为100万元。

第八条 本馆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馆的宗旨是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其使命是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以澄江古生物化石为主,以云南丰富的自然资源展品为辅的馆藏藏品,充分展示馆藏标本和悠久历史文化,向大众传播自然科学和文物考古知识、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云南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博事业的发展。

第十条 应当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在博物馆参观或开展其他活动,应当爱护博物馆设施、展品和周边环境,遵守公共秩序。

第十一条 对发展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团体或个人,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博物馆的组织与行为、博物馆与公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机构

第十三条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云南省自然博物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管理委员会,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上级主管单位考核任命。

第十四条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云南省自然博物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本馆制定有《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云南省自然博物馆)馆长办公会制度》。馆长办公会根据博物馆宗旨和性质,制定博物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课题设置;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职工

第十五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本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管理。招聘、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本馆或本馆授权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其岗位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据有关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博物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博物馆声誉,维护博物馆利益,遵守博物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本馆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九条 本馆所有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二十条 通过野外发掘、调查,接收、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二十一条 本馆应当建立完备的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区分文物藏品等级、单独设置文物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博物馆设立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保管工作要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检方便等要求。藏品应保持原始原状,严禁歪曲和伪造。复制品、仿制品、代用品须加标志,以免真伪混淆。

第二十四条 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有关专业学科及应用技术的研究,提高业务活动的学术含量,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在确保藏品安全的前提下,博物馆应当为馆外人员研究本馆藏品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负责人和保管人员要负责确保藏品特别是珍贵藏品的安全,有权制止违反有关文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要追究责任。凡调拨、交换藏品,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一级藏品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二十六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博物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

第二十七条 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二十八条 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出入库房登记表》,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库房。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三十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负责,法定代表人、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应当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

第三十二条 本馆终止后,藏品处置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展示与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馆举办陈列展览,开展社会教育和公众服务,其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与本馆性质和任务相适应,突出馆藏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具备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

2、合理运用现代化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和谐统一;

3、展品应以原件为主,复原陈列应当保持历史原貌,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辅助展品应予明示;

4、展厅内具有符合标准的安全技术防范设备和防止展品遭受自然损害的展出设施;

5、为公众提供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6、陈列展览的对外宣传活动及时、准确,形式新颖。

第三十五条 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积极参与精神文化建设。利用电影、电视、音像制品、出版物和互联网等途径传播藏品知识、陈列展览及研究成果。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对公众开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告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7日公告;

2、开放时间应当与公众的工作、学习及休闲时间相协调;

3、全年开放时间300天以上。

第三十七条 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博物馆(云南省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实行免费开放制度。

第三十八条 鼓励博物馆研发相关文化产品,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开展专业培训、科技成果转让等形式的有偿服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馆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馆的经费应符合博物馆办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应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条 本馆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应当公开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单位年报、职工大会、公示栏和相关新闻媒体及网站。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馆长办公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博物馆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必须经过馆长办公会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生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2021年7月15日表决通过。自上级主管单位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博物馆。